交易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仅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其中较为详细地约定了付款方法和交房时间。后来一方反悔,觉得这只是一份居间协议,并非正式的交易合同,不需要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根据高院的认定:双方已签订的协议书拥有了房子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交易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因此,笔者觉得,这种详尽的“购房协议”完全可当交易合同履行。如:李先生和刘先生于去年6月1日通过中介订立了一份由三方签署的《购房协议》,约定李先生以260万元购买刘先生的一套房地产,签《购房协议》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6月十日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含5万元定金),8月1近日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签交易合同当日再支付房款30万元,在签交易合同后60日内办理过户买卖手续,办理过户买卖手续当日出货房子,剩余房款由李先生通过银行贷款支付。除此之外,还约定如交易双方中任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应向中介方支付总房价的2%的补偿款。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但到签订交易合同时,刘先生却不想签《上海房产交易合同》。刘先生觉得《购房协议》只不过居间合同而不是交易合同,因此仅赞同返还已收房款及定金,而李先生则觉得刘先生是看到房价上涨想毁约,尽管双方没签正式的交易合同,但《购房协议》对每期房款的支付方法和金额,与过户和交房的时间都已明确约定,因此应当依据《购房协议》继续完成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律师看法:交易双方签订的协议,不管名字叫做《居间合同》还是《定金合同》或者《购房协议》,只须这类协议中拥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那样这类协议就是交易合同而不止是居间合同,可以认定双方交易关系成立。一方反悔时,另一方可以需要继续履行或者需要他们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上海高院曾下发文件觉得:《上海房产交易合同》是上海工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本本,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使用、参照示范本本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就房子交易事宜达成一致建议后,为办理过户流程之需要,大多约定双方再需签订《上海房产交易合同》示范本本。对此,交易合同是不是成立、有效应依据双方的合意状况,予以不同对待:如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房产交易合同》为交易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如双方并未做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签订的协议书拥有了房子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交易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房产交易合同》,只不过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交易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房产交易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因此,合同是什么性质不可以仅仅看合同的名字而是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假如一份合同不只包含交易双方与居间方的法律关系,还包含交易双方已确定的具体交易条件,那样这份合同就是交易合同和居间合同,具备两个合同的内容和性质,而不可以觉得只能是一份居间合同。就上述案件来看,交易双方及中介签署的《购房协议》已经拥有了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就是一份交易合同,李先生作为守约方,可以需要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需要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如房价上涨后的差价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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