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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儿子今年14岁,前不久他瞒着大人偷偷购买了几注彩票,其中一注中了3000多元奖金。当孩子手持彩票前往兑奖时,彩票销售点却以未成年人购买彩票不可以兑奖为由不予兑付。
王娟觉得,彩票中奖是一种奖励行为,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奖励、赠与、报酬,别人不能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倡导以上行为无效。因此,销售点应当给孩子兑奖。
依据1日起实行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规定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能向未成年人兑奖。因此,彩票销售点拒绝给王娟儿子兑奖的原因是适当的。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贯彻实行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奖励、赠与、报酬,别人不能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倡导以上行为无效”的规定,“兑奖”并不是“同意奖励”的范畴,奖励与惩罚是相对应的,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一定与表彰使人维持这种行为的一种做法。而彩票兑奖是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根据中奖、兑奖规则向购买者履行彩票合同义务的行为,虽然带有肯定的鼓励性,但与奖励仍有本质有什么区别。因此,王娟以“兑奖是一种奖励行为”,需要彩票销售点给儿子兑奖的原因是不成立的。
然而,未成年人不可以兑奖并不等于该注彩票无效,依据彩票不具名的特征,哪个持有彩票哪个就拥有兑奖的权利,任何一名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手持中奖彩票需要兑奖,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或彩票代销者均应予兑付。因此,王娟自己可以持该中奖彩票去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