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的待遇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薪资制和按期增资规范,并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具体方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根据规定辞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与免职待分配期间,薪资照发。
第三十条、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第三十一条、军官每年休假一次。
实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根据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
第三十二条、军官拥有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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