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地域受理的准则即普通的公证事情实行按地域受理的原则。《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情由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包含: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由当事人常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由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由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这四种选择是并行的关系,当事人可以参考实质状况,任意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均不能予以拒绝或者推诿。采取这种并行受理原则主如果考虑当事人申办公证事情的类型有不少,既有国内事情,也有涉外事情;既有经济事情,也有民每件事项。假如简单地规定某种公证事情只能向某一公证机构申请,会很大地限制当事人申办公证事情的权利,也不便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情。比如,张某户籍地在北京(住所地),在武汉某大学毕业(事实发生地),聘用在上海某公司工作(常常居住地)。该当事人要申办学历公证就能选择向北京、武汉或上海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又如,甲公司在天津登记注册,乙公司在广州登记注册,两公司在北京订立了合同,这两家公司既能够向天津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广州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还可以向北京(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二)按财产属性受理的准则 即《公证程序规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情,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 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情,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这是 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情的特殊规定,像人民法院的专用管辖。本条中不动产是指没办法 移动或者一经移动就要损害其价值的物。主如果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这一规定 排除去非不动产所在地(诸如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 构受理涉及不动产公证事情的权利,除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其 他的该类公证事情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三)特定机构办理的准则 即特殊管辖,是指在公证机构不可能行使公证职权的特殊状况下,依据国际条款或者法律授 权,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自然人代为行使公证职责。《公证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款的规定 ,办理公证。”除此之外,司法部还授权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委托公证人负责办理香港、澳门 发往中国大陆用的文书的公证证明。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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