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特征及条件有什么
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含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含对相应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提起申请,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仅能够由一方当事人提起申请,而且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手段。在装修诉讼中,土地用权、建筑工程及房子一般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
2、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是什么原因状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这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有所不同,诉讼中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可能使判决不可以实行或者很难实行。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不然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相应的损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很难判定,一旦采取的保全手段错误,则相应的损失需要由申请人承担,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或许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会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当然,在实践中,仍然以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居多。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人民法院作出相应裁定的时间需要较严格。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假如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手段,应当立即开始实行。
5、诉前财产保全手段的解除条件为假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然,申请人在30日内起诉后,假如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该保全手段也应解除。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须拥有如下条件:
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缘由,不采取保全手段,权利人合法权益将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需要是状况紧急.
需要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手段。
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不然,法院驳回申请。
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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