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机构对个人不好的记录保留几年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好的记录的保留期限是5年。规定来源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明确指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好的信息的保存期限,是从不好的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的,期限为5年。
超越这一时限,有关不好的信息应当被征信机构依法删除。这意味着,一旦个人有不好的信用记录,该记录将在其信用报告中保留5年,对个人信用评估产生影响。
2、不好的记录保存期怎么样计算?
不好的记录的保存期计算方法是从不好的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5年。“不好的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指的是致使不好的记录的具体行为或事件结束的时间点。比如:
1.假如个人因逾期还款致使信用记录受损,那样从该逾期行为得到纠正(即还清欠款)之日起,不好的记录将开始计算5年的保存期。
2.在这5年内,该不好的记录将一直保留在个人的征信报告中,成为评估其信用情况的要紧参考。
3、不好的记录保存期内能干什么?
1.在不好的记录的保存期内,信息主体(即个人)可以对不好的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法律快车提醒,假如我认为我们的不好的记录存在误解或需要补充讲解,他们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或说明,以改变我们的信用情况。
2.虽然不好的记录会对个人信用评估产生负面影响,但信息主体仍应积极采取手段改变我们的信用行为,如按时还款、防止逾期等,以期在不好的记录删除前逐步提高我们的信用评级。
3.信息主体也应按期查看我们的征信报告,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非必须的误解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