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它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关系以质权人的动产质权为其内容,以出质人与质权觉得其主题,以质物为其客体。动产质权有以下特点: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 动产质权人需要占有质物; 4、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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