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关键字|生产、销售假药罪|共犯|
杨智勇销售假药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74号)
裁判摘要:明知别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一同犯罪论处。
(一)“主观明知”的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主观明知”,既包含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了解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也包含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应当了解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人总是以不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为由,意图逃避法律惩处。因此,准确判断行为人是不是具备主观明知,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容易见到难点。尤其是对于销售者主观认识的判断愈加困难,由于单纯的销售者没亲自参与产品生产的过程,确大概不辨真假或者被蒙骗。
在司法实践中,假如行为人辩称主观上不明知生产、销售的系假药,就需要结合行为人具体推行的行为与涉案各环节其他行为人的供述、有关证人证言和鉴别建议等证据进行全方位剖析,综合认定。具体可从以下方面人手进行剖析:(1)对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准入规范的认知;(2)自己对药品真伪的辨别能力和资质的认知;(3)行为人在制售假药过程中违法追逐暴利的思想和行为表现;(4)销售环节行为人对药品真实性的怀疑或者应当引起的怀疑;(5)行为人涉足药品行业的时间和对药品知识及假药风险的知道;(6)违法制售假药过程中各行为人供述及有关证人证言对犯罪事实的相互印证;(7)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阅历等方面综合状况。
(二)“行为表现”的认定
所有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的方法既可能是公开的,也会是秘密的,可以直接出货,也可以间接出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风险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规定,明知别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一同犯罪论处:(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合、设施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互联网销售途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材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
非法经营药品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医用需要的非药品材料、辅料行为的定性
关键字|非法经营罪|药品|非药品材料、辅料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获得或者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紧急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别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医用需要的非药品材料、辅料,情节紧急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推行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紧急”;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紧急”。
推行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风险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