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关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出货前由出卖人承担,出货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出货包含现实出货、指示出货和浅易出货但不包含占有改定。
(2)合同未约定出货地址或约定不清楚
①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出货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②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出货地址,买方违反约定没同意,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2.例外之1、出卖在途货物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
3.例外之2、买受人受领迟延
因买受人是什么原因导致标的物不可以根据约定的期限出货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出货之日至实质出货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