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吗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他们导致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赖为存在的条件,假如一方不诚信,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须一方想终止合同,就能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原因。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而导致他们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委托合同遭到的损害,就委托人而言,一般是受托人没有完成委托事务而解除合同,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置该项事务,而且又不可以准时找到适合的受托人代他处置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受托人而言,是指因为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置委托事务尚没有完成前解除去合同,使受托人因不可以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得报酬。
受托人处置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置,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导致肯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可以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按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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