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萧山刑事律师强奸罪辩护法律服务

www.alloah.com 2025-02-21 刑事辩护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根据我们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人。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需要具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可以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况或借助妇女处于不知、没办法反抗的状况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方法,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风险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方法。 所谓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方法,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达成强行奸淫的意图。既能够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能够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能够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应该注意的是,借助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可以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是不是借助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可以抗拒的方法,具备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容易见到的其他方法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办法强奸妇女;借助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老公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借助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导致或借助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况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借助迷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点,但不可以把“妇女不可以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点,它只不过判断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因为犯罪分子在推行强奸时所使用的方法和所导致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有些不考虑所有进行剧烈的反抗;有些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些则瞻前顾后,没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可以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剖析,精心不同。 认定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也不可以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假如行为人用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一同犯罪状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备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假如犯罪分子不具备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可以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可以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患者或有紧急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方法和被害妇女是不是表示“赞同”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发作期间赞同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了解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病人,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适合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了解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需要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适合以犯罪论处。 编辑本段主要特点 强奸罪的主要特点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可以抗拒、不敢抗拒的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备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国内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需要非雏妓)。强奸尸体不构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法:“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理解:达到导致被害妇女不可以、不敢、不知反抗的状况;暴力、胁迫方法需要达到使妇女明显很难反抗的程度;其他方法: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老公、情人;迷奸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认可,且被害妇女确实不认可,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我们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实上妇女完全赞同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不是可以反抗、是不是了解反抗、是不是敢于反抗等状况。因为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需要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可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类方法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假如行为人没采取这类强制方法,即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5)犯罪主体:老公可否构本钱罪?现在在中国,老公一般不可以构成强奸,由于当中涉及到国内文化历史等问题,其次假如承认了老公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老婆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适合把老公列为强奸老婆的直接正犯,但老公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法构成强奸老婆的强奸罪。 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忙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比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 (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须行为人认识到女方肯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不是幼女,而决意推行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不是自愿,均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他们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导致紧急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觉得是犯罪 编辑本段本罪的犯罪认定 本罪的犯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我们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可以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赞同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认可的表现。应当全方位审察男女双方的关系如何,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址、环境条件怎么样,行奸后妇女的态度怎么样,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状况等等。假如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可以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国内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不是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假如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使犯罪既遂。 3、老公强奸老婆是不是构成“强奸罪”? 通说看法觉得,因为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需要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便老公的行为对老婆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现在在国内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老公强迫老婆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士是不是构成强奸罪? 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人,并未将强行与男士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依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士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倘若行为人把男的误觉得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因为对象是男士而强奸不可以的状况下,是对象的不可以犯,应当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 编辑本段处罚 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备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紧急”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方法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特别是轮奸幼女的最重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与其他紧急后果的; 5.在公共场合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借助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方法引诱女年轻人,进行强奸,在社会上导致非常坏影响,很大风险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性器官紧急损伤,或者导致其他紧急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推行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编辑本段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认可,且被害妇女确实不认可,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我们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实上妇女完全赞同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不是可以反抗、是不是了解反抗、是不是敢于反抗等状况。因为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需要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可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类方法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假如行为人没采取这类强制方法,即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编辑本段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怎么样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使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风险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可以抗拒的方法。 “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方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借助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借助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与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借助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可以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借助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借助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借助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借助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被害妇女没办法抗拒。比如:借助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与借助或者假冒治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编辑本段强奸同通奸加以不同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不同。应该注意的是: (1)有些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可以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常的关系怎么样,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如何,又在那种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察了解,作全方位的剖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适合按强奸罪论处。假如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首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适合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推行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什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不同 编辑本段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怎么样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推行强奸犯罪的,是一同犯罪,应当根据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根据刑法有关条约论处。 编辑本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置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不是自愿,均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他们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导致紧急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觉得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商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加重情节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需要在公共场合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含犯罪人,一般也不包含被害人;D当众可能不是用双眼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生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注意:这里的“导致”包含故意和过失,但需要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备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是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借助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推行了强奸妇女行为又推行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讲解》) 编辑本段量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国内刑事法律中占据要紧地位。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出现了诸如婚内强迫性行为、女人强迫男士性行为等很多新状况,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本网站为你提供参考: 依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其他紧急后果的

Tags: 刑法 刑法罪名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