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察后,觉得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根据管辖范围,飞速进行审察,觉得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觉得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是什么原因公告控告人。控告人假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条规定中明示了两项不立案规范中的内容:一是不立案的条件: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控告人的有关权利:包含有权了解不立案是什么原因,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的具体监督方法,这就涉及到不立案规范中的第三个内容:不立案的法律监督权。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同构成不立案规范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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