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自贡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自流井区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某商贸公司偿还自贡某公司4439894.92元借款,曾某某、虞某某、陈某某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自贡某商贸公司、虞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贡某公司申请强制实行。后自贡中院于2020年12月指定大安法院实行。案件实行过程中,大安法院查明被实行人曾某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有保单及现金价值,遂向上述两家保险公司送达实行裁定书和帮助实行公告书,需要其冻结并扣划被实行人曾某某在上述两家保险公司保险商品的财产性收益。
被实行人曾某某借助二保险公司解除冻结但尚没有完成扣划操作的空档,自行办理退保,转移其在二保险公司保险商品的财产性收益共计163679.79元。大安法院一方面责令上述两保险公司追回被转移款项;其次对被实行人曾某某采取强制手段,并以涉嫌犯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大安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需要两公司高度看重司法帮助实行工作,并建议两公司改变操作步骤,达成冻结、扣划步骤的无缝衔接。后两保险公司采纳法院建议,对帮助司法机关的步骤进行优化,主动落实处罚及追偿机制。最后,曾某某因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典型意义
收益性人身保险具备保险和收益的双重功能,本质上是财产性权益,不具备人身倚赖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本案系人民法院成功实行的一块标的为收益型人身保险商品案件。被实行人不只不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借助保险公司冻结、扣划衔接机制不完善的漏洞,在大安法院解冻、扣划其收益型保险商品过程中,擅自转移保险商品的现金价值,逃避、对抗实行。人民法院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人民法院对拒实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大安法院通过《司法建议函》的形式,帮助保险机构健全其操作步骤,弥补司法帮助功能缺点,获得了好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