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郑财文因与被申请人临高城镇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临高城投公司)、河南飞速发展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民终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察,现已审察终结。
郑财文申请再审称:
(一)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不是涉案项目的实质施工人缺少证据证明,且对工程造价认定出现重大错误。
(二)申请人是涉案项目的实质施工人,享有收取工程款及利息的权利;二审裁定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按撤回上诉处置,因当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交费期应顺延,二审法院裁定属适使用方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1、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
临高城投公司答辩称:
(一)郑财文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案涉项目的实质施工人,且(2017)琼97民初26号判决生效后,河南高速公司向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实行,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2020)琼97执156号案,并于2020年8月十日强制划扣临高城投公司银行存款8851968.82元,其中工程款6790593.07元,一般债务利息1731247.75元,延迟履行利息32085元,现已全部实行完毕。
(二)原审判决对工程造价的认定是公平适当的。
(三)二审法院向郑财文发送的诉讼费交费公告书附有诉讼费交费账户,郑财文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或其他终端缴纳案件受理费,郑财文提出的因疫情缘由交费期应顺延的原因不可以成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郑财文的再审请求。
法官审理:本院经审察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郑财文是不是为案涉工程的实质施工人。判断实质施工人应从其是不是签订转包、挂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不是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施、材料等投入物化为相应本钱,并最后承担该本钱等综合原因确定。本案中,郑财文提交了《施工项目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合同》《项目安全生产目的责任书》及河南高速公司出具的状况说明来证实其为实质施工人。经审察,郑财文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河南高速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不可以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后,其就案涉工程自行组织施工、购买材料、发放工人薪资等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河南高速公司之间关于案涉工程款的资金往来状况。本案案涉工程的施薪资料及工程签证中也未出现郑财文的名字,故一审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郑财文系案涉工程的实质施工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保持。因郑财文并不是案涉工程的实质施工人,不拥有向临高城投公司倡导剩余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但其若有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可通过合法渠道向河南高速公司倡导。除此之外,郑财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法院判决:综上,郑财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财文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