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张某确立恋爱关系,4月底搬至张某家里居住。5月十日晚,李某因缺钱预谋盗刷张某的信用卡套现,遂于次日7时51分许,趁张某熟睡之机,李某在张某家里用张某手机盗刷其微信绑定的银行信用卡套现47000元。李某随即删除银行向被害人张某手机发送的支付买卖信息。2019年5月底,张某发现银行信用卡于2019年5月11日支出47000元的账单信息,怀疑系李某所为,李某承认系其盗刷,张某需要其返还未果,后于同年6月21日至某派出所报案。另查明,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山东某县多次偷窃电动自行车、黄金首饰等物品一宗,五次偷窃物品的价值46216元。某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20年7月24日对李某刑事拘留,并从某派出所获悉李某于2019年5月11日盗刷张某信用卡的事实,但未并案处置。2020年11月27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偷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2年9月24日,李某刑满释放。
法院判决:本院觉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偷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合,应予以采纳。李某有多次犯罪前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此次犯罪发生在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前,与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本应并案处置,现分案处置判处的刑罚应与并案处置时判处的刑罚相当,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已实行的刑罚应予以扣除。最后,槐荫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风险程度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47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律师说法:应该注意个人隐私聊息保护,小心保管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软件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不要随便出借手机;时常注意个人账户的钱款去向和余额变动状况,发现异常准时联系运营商冻结账户、保存有关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