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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www.lflzdd.com 2024-12-27 刑事辩护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员工借助职权推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推行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同意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根据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风险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觉得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刚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别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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