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病人及其家属对律师的选择上看,不管你选择的律师是不是有有关的医疗常识背景,他都需要是一个诚信的律师,也就是说这个律师应当是和你讲实话的律师的,这个“实话”应当包含:律师可以为你做到的诉讼结果和律师不可以够做到的诉讼结果。在国内的律师服务活动中,个别律师为了可以代理案件,在收案子的时候,向病人及其家属“不真实承诺”了不少结果,包含:胜诉和赔偿数额等等。应当说如此的律师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从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可以被法官支持诉讼请求,对证据和诉讼思路都有非常高的需要,医疗鉴别的结果存在非常大的变数,假如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数额总是比较少。应当说医疗纠纷案件是非常难打的。在诉讼前就做不切实质的“承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病人及其家属在与律师交流的时候,口若悬河、夸夸其谈的总是带有不少不切实质的东西,虽然他的承担迎合了病人及其家属急切的心理,但,假如诉讼结果达不到承诺的结果的,诉讼不利的结果仍然是由病人及其家属来承担的。如此看来在诉讼前不切实质的承诺只不过一个幌子,对病人及其家属没任何法律上的保障。从社会经验看,“苦口良药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夸夸其谈的骗子,才是可以把“好人走瘸了,卖给他拐”的人。
诉讼是有风险的,关于胜诉的规范,病人及其家属总是考虑,不但法官支持所有些诉讼请求,而且赔偿数额要达到我们的需要!如此“全胜”的胜诉的案件几乎是不可能的。
2、关于胜诉的规范
根据律师行业的业务规范,诉讼的“胜诉”是包含一个范围的,这其中包含:
1、案件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说,不管赔偿数额的多少,通过在诉讼中的行为应经可以认定医疗价格在医疗、抢救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的,也就是在法律上讲的“定性”的问题。因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能不承认定存在医疗过错是在法律性质上认定医疗机构的错过行为,它的认定即便下一步需要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在法律上确认过错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律师特别看重“法律定性”的界定。如此一个结果总是对“要讨个说法”的病人及其家属是合适的,对于这一部分当事人而言,赔偿数额并非要紧的,在法律上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是病人及其家属所期望的结果。
2、赔偿数额的多少:因为病人及其家属对于后期治疗费和前期经济投入的考虑,总是病人及其家属需要不但要赔偿有关的成本,还要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等都要计算到里面。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需要的不少。如此需要的病人及其家属通过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而是经济问题,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但,律师是不可能根据病人及其家属的“想法”去确定最后的赔偿数额的。因为医疗纠纷法律案件的特殊性,大家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时候是非常难给当事人“预测”一个赔偿数额的,所以,在当事人得知法院的判决后,不要由于赔偿数额的少而抱怨你的律师,由于,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数额常见较低是现实存在的法律事实。并非你的代理律师导致的!假如你的律师在诉讼前,应经向你“承诺”了赔偿数额的,他要么是在“不真实承诺”,要么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太不知道了。大家作为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几乎是在防止谈论如此的问题。对于病人及其家属的提问大家是不会给出明确的赔偿数额的,这不是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不负责任,恰恰相反是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负责任的“估计”与“承诺”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经过的法律程序与环节是比较多的,在怎么样一个程序中都可能出现意料之外的状况,每个处置结果都会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譬如:鉴别结论、证据的认定、质证程序的状况等等)这类处置的建议,又不是代理律师可以预见和可以控制的。这显著不同于“经济纠纷案件”的状况,在接到案件后,在剖析后就能得出一个初步的法律建议。而医疗纠纷案件是远远达不到的。
应当说,赔偿数额是病人及其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在平时案件咨询中也是常常被问及的问题,在赔偿数额的计算,及法律实践的状况。我会在本书的后半部分,通过专章一一给大伙计算。
3、关于庭审程序
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践中,因为病人及其家属收到一些欧美国家的影视作品的影响,把诉讼的过程看作是,代理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不可开交的辩论过程。其实,不管影视作品中表演是何等精彩;故事情节是何等“跌宕起伏”。那就是影视作品,它与实质的医疗诉讼相差千里。不是你的代理律师不努力,而是病人及其家属并不了解真实的庭审过程,在见到真实的诉讼后,对自己“想象破灭”的遗憾。因为国内与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且重视诉讼程序的进行,整个诉讼程序听从法官的指挥,法官是有权利制止“被觉得与本案无关”的发言的。整个诉讼的进行是严格根据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而在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实行的就是“当事人主意”,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用途强大,法官就是一个听众,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建议。所以,假如病人及其家属对于医疗诉讼程序有一个大体的认知就会非常不错的配合律师的诉讼,不然,在诉讼中还不够律师向病人及其家属做讲解的时间,只能增加诉讼的障碍、加重律师的工作量。对于诉讼结果没任何帮助!在这里也提醒病人及其家属,毕竟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是,为病人及其家属说话的,但,绝对不会完全代替病人的诉讼地位,病人及其家属期望找一位律师就不需要再操心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病人及其家属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亲历者,有关的医疗、抢救事实没比病人及其家属更了解的了!因此,在法庭上,病人及其家属仍然是诉讼的主体,代理律师是不可以够代替病人及其家属的。在法庭上双方应当协调、配合好,以统一的思路、统一的事实认定来应付诉讼中的问题和状况,不然,双方配合不好,“南辕北辙”,法官就不知所云了!
4、关于期望值、心态
在医疗纠纷法律咨询中,我被最常常的问到的一个问题是,“大家的胜算的比率有多大”?对于如此的问题,大家是拒绝回答的,医疗诉讼的环节不少,它最显著有什么区别于其他的民事纠纷,法律关系简单,事实了解。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心里大体就能有个“估计”了。但,面对病人及其家属的追问,大家期望更多是要维持一个好的心态,对于医疗诉讼代理律师及当事人积极的努力争取一个好的诉讼结果,但,假如诉讼结果不理想,也不要“钻牛角尖”,毕竟法律认定事实,审判程序与老百姓的思维方法是有非常大差异的,事实上存在,但没证据,没被法庭认可的是非常正常的。病人及其家属在接到判决书的时候,不要感到“整个社会都是黑暗”的,“没法活下去了”等等,毕竟,一次医疗诉讼只是生活道路上的一次历程,病人及其家属生活的意义不是仅仅为了这一次诉讼。即便完全败诉了,大家的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诉讼不是大家生活的全部。所以,在这里我第三强调,医疗诉讼周期长、环节多、本钱高、赔偿数额低、风险高,病人及其家属在诉讼前应当充分考虑到诉讼的风险,在诉讼前要明确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不可意气用事。在律师的选择上除去专业技术的条件外,律师应当是说实话的人。说实话就意味着他把风险和困难说的清了解楚,实话就意味着病人及其家属不喜欢听到的状况听到了。真的的医疗律师是不应当是一味迎合病人及其家属的需要的,病人及其家属也应当十分了解,判决的最后结果更不是律师说了算的。“满口答应”的后果势必是“不真实承诺”、甚至“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