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处置渠道有:
1、双方自愿协商;
2、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病人或家属做好交流、讲解、解答工作。
医疗事故处置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好的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别。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别。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的鉴别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别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申请鉴别。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的鉴别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别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别结论没异议的,可以就处置策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置。对该处置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置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置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置决定或复议决定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根据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事故对病人导致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成本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成本。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基本医疗成本支付。
误工费:病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3倍以上的,根据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