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主如果产生于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的,总是是由于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应该注意医患纠纷并不等于大家常说的医疗事故。实践中对医患纠纷的认定一直是比较难的,下面,就让律图记者为你介绍吧。
主体限于医患双方。
医患纠纷的主体限于医患双方,与其他方的纠纷即便有医疗服务的内容也不是医患纠纷。比如,病人觉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置存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是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行政纠纷,而非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这一定义中的医,是一个广义词,不只指大夫,而且指医方,包含医疗单位及其医护职员。医疗单位包含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急救站、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等等,经依法登记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习惯上,大家把医疗单位都统称为医院。医护职员包含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者、医师、护士等从业职员、通常情况下,医患纠纷虽然因医护职员的行为引起,但成为医患纠纷的一方主体主要仍是医疗单位。
医患纠纷这一定义中的患也是个广义词,通常情况下患是指病人,不止是指患病者,还包含所有同意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在《医疗事故处置方法》中对病人称为病员,但同意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并不是确有病,无病时体检并不奇怪,所以将同意诊疗护理服务之人都称为有病之人显然不妥,而从实践中看,也已过时。新的《条例》使用了病人这一称谓。另外,在特殊状况下,非病人亦可成医患纠纷的主体,比如患者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可取代死者成为医患纠纷的主体。
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医患纠纷的客体主如果医患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人身权和财产权。医患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征在于,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一是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而医患关系的主体对客体的期盼是一致的,双方都期望延长病人的生命,预防健康遭到损害。实践中,医护职员的错误操作导致病人生命健康权的受损是致使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医患关系的客体还包含财产权,免费诊疗护理已伴随计划经济体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偿服务所取代。医方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患方依价付款已被社会所同意,一旦服务存在缺陷,患便捷觉得物非所值,支付成本便有了异议。还有些患方享受了服务之后,拒绝或拖欠医疗成本,引发纠纷势在势必。病人这种行为直接的侵有医方的财产权,由此,医方有权倡导我们的财产权益,产生纠纷也是顺理成章。
内容围绕诊疗护理服务关系的争执而展开。
从内容上,判断是不是是医患纠纷,重点在于双方争议的事由是不是因诊疗护理服务所引起。比如神医行医,导致不好的结果发生的,此是神医决不是医,从而不构成医患纠纷,而是刑法所制裁的非法行医罪。诊疗护理服务是一个较大的范围,就每一个具体的医患关系来讲,都有每个环节,无论什么环节,无论大夫、护士,所提供的服务都是整个诊疗护理服务过程的一部分。这类环节呈链条状形成一个系统工程,病人是这一服务工程的中心。另外,伴随近年来,药品市场的角逐进步、药品的采购、自行配制、保管、用过程也成为诊疗护理服务的要紧组成部分。
医患纠纷的产生不都是从病人引发的。
因医患纠纷的客体除去生命健康权外,还有财产权的内容。使得容易见到的纠纷由患方因觉得其生命健康权遭到侵害而提起,进步到医院可能因医疗成本拖欠而主动出击。
但愿可以帮助各位解开疑惑。实践中,针对医患纠纷的处置可以自行协商、行政解决与司法裁决。但当事人在遇见有关纠纷的时候必须要可以维持冷静,不要有冲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