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算工伤。
(一)案情
岳不群是公交集团的司机,2019年6月8日19时左右,岳不群正常下班回家的路上,因踩到不明物体摔倒致左脚骨折。2019年8月16日,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9月18日,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岳不群不服,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案历程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
1.一审阶段,岳不群觉得其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因满足生活适当的生活需要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一审法院觉得,岳不群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岳不群是在下班后受伤并经广东中医院诊断为骨折的事实,各方对此均不持异议,岳不群提出倡导是对工伤认定规定条件的误解,于是一审法院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驳回了岳不群的诉请。
2.二审阶段,岳不群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觉得岳不群下班回家途中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觉得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随即驳回岳不群的上诉。
3.岳不群仍然不服判,之后便申请再审。岳不群觉得其下班走路回家是最好的交通方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回家的路线也没其他愈加适当的交通方法可以提供,觉得二审法院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受伤的情形认定工伤,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广东高院觉得,岳不群是在上下班途中遭到的伤害,且系踩到不明物体滑倒骨折,并不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随即觉得人社局、1、二审法院关于是不是是工伤的认定均无不妥,于是裁定驳回岳不群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