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法条:
1.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商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导致商品水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商品明示水平标准规定的水平需要,减少、失去应有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备某种用性能的商品冒充具备该种用性能的商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商品冒充高等级、高端次商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真品或者新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商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水平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需要的商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很难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品水平检验机构进行鉴别。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供应伪劣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标价的,根据相同种类合格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很难确定的,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方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推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未经处置的,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2、裁判规则总结:
1.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犯罪嫌疑人在所在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告一同推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系一同犯罪。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