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与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怎么样定罪处罚?
引诱别人卖淫是以资金魅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法等方法,诱使没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容留别人卖淫是故意为别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合,包含在自己所有些、管理的、用的、经营的固定场合容留卖淫、嫖娼职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含在流动场合,如运输工具中容留别人卖淫、嫖娼的犯罪。假如为卖淫职员与嫖客探寻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即大家一般所说的“拉皮条”,就构成了介绍别人卖淫的犯罪。依据刑法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具备很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紧急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刑法还对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正处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发育时期。因为她们对社会还缺少深刻的认知,加之生理和心理上的发育尚未成熟,缺少必要的自我保护、自我控制的能力,特别容易遭到侵害。犯罪分子正是看中她们身上的这类弱点,引诱她们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不义之财。这种犯罪严重干扰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社会风险很大,需要予以严厉的打击。因此,刑法对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