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权利法律怎么样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不能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减少其基本薪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能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减少女职工的薪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女职工需要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能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能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其他劳动,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薪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其中包含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企业职工生育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天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天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成本由原医疗经费途径开支。
怀孕妇女的权利需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的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状况,从而致使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遭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样,怀孕妇女应享有些权利是什么呢?
1、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人上班就职时,雇主会需要员工签署一份只须怀孕就自动离职的协议书。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辞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讲,仍然是无效的。
2、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减少薪资的权利
在国内,薪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能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减少其基本薪资。;全职母亲重入职场本钱剖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卫生指标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合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能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可以胜任原劳动的,应当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肯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合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可以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置。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降低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以上内容就是有关的回答,女职工应该知道上述的应享有些权利,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时可以了解怎么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有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