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下的房子交易应注意的几个事情
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能否就此解除合同?
自去年“国十条”颁布以来,中央和地方政策频频颁布各项房产调控政策国家限贷,限购,禁购等房地产调控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没办法继续履行的,不是民法上“不可以预欠、不可以防止和不可以克服”的情形,因此,政策不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可归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运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4条.第23条约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据此,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因限购、禁购没办法履行的合同该如何处置?
调控政策颁布前订立的合同确因限购、禁购政策没办法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均可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请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运用定金罚则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付,但同立订合同而实质发生的管理成本,可酌情考虑。
3.可否以限贷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未明确是以转款方法付款的买受人以限贷政策影响为由,请求解除原订合同的,一般不予支付。
明确以按揭贷款支付的,由买受人举证证明现不需要同首付款比率提交、不可以办理按揭贷款等致使其没办法履约,并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付。
4.二手房同新政冲突而解除是不是还要承担中介费?
二手房交易合同因新政影响解除后,中介方面可以请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支付其实质支出的必要成本与适当的报酬。但对未予明码标价、不真实误导、炒卖房号等与其他违反《房产经营处置方法》等规定的收费,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付。
最后,还要提醒买房人假如以别人名义避免新政限购、禁购的非常可能致使合同无效。
详见“湖州南浔律师咨询网”www.huzho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