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犯罪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有较大比率,但围绕该罪名的争议也不少。怎么样健全证据链条?怎么样梳理主观认知?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个链条关系,从整体来看,发票价税是可以平账的,但从单独的一个上家和下家的开票、取票环节来看,假如向税务部门认缴、兑换利益的,则必然会产生损害。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主观上具备抵扣税款的计划。比如,拿到票且已经抵扣的,可以证实主观目的(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客观证明主观的方法,但嫌疑人仍然否认抵扣的怎么样定性?)
3、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子的办理中,会存在开设很多公司,不同公司之间相互开票的行为,上家笔录反映在案件中略显杂乱,需要采集有关公司证明资料与公司与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之书证等。特别在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状况下,更需要上述资料以便打造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客观一一对应关系。
4、在行为人商议开票事宜过程中,一般会存在开票点子费等买卖对价,虽然点子费买卖对价不影响案件事实定性,也不影响对税额价款的计算,但相互之间的转账行为可以侧面间接证实开票行为的存在,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用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