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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以后未一同生活能否产生相互扶养义务

www.rasxy.com 2025-05-18 婚姻家庭

[案情]

原告史某系某社区居民,无业。被告孙某系某工厂工人,薪资约1000元。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结婚,结婚以后,因为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之间存在矛盾,一直未回被告家居住。原告于*年*月*日生一女生,从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从未照顾过,使原告无家可归。原告史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怀孕期间6个月生活费、营养费、住院及分娩后一个月期间的保姆费、怀孕期间租房费、住院期间医疗费、婴幼儿生活用品、交通费及生产将来每月生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分歧]

本案审理的难题有2、一是原、被告结婚以后一直未一同生活,被告对原告有无扶养义务?一种建议觉得,原、被告结婚以后就一直未一同生活,现根本无夫妻感情,故被告对原告无扶养义务。另一种建议觉得,只须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存在,无论是不是在一同生活、夫妻感情怎么样,夫妻之间均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被告对原告有扶养的义务。二是原告的各项请求应怎么样支持?一种建议觉得,对原告需要的分娩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应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建议觉得,除去支持原告分娩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及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外,对原告需要的生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及为婴幼儿购买生活用品费也应支持二分之一。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但在一方无固定收入、缺少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们扶养时,才产生该义务。它的发生只以婚姻关系存在为首要条件,不以是不是一同生活为要件。

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需要他们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能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概念务。夫妻之间同意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他们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首要条件条件的。该义务不受夫妻感情好坏及是不是一同生活等的影响,只须婚姻关系没解除,双方的扶养关系就依旧存在。不过,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有条件的,即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少生活来源,或出于年老、患病等缘由需要另一方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法律授与权利人有需要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结合本案,原告无业而没固定的收入,且在生产前后又确实不好找工作,无生活来源在情理之中,而被告在原告生产前后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照顾义务,故原告需要被告承担扶养义务的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扶养费应包含生活费、医疗费及与生活、医疗密切有关的其他成本。原告无固定收入,因生产不好找工作致使其无生活来源,且怀孕期间又确需加大营养,故原告需要生活费、营养费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原告因生产住院所花医疗费、陪护费、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所花成本及交通费,均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花,上述成本被告也有责任分担,应承担二分之一。

河南焦作*区人民法院:原大峰王*领

Tags: 婚姻家庭 结婚 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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