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讲解》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一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一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借款并用于公司经营的,对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一同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对内,公司在与法定代表人进行清算时,应将公司对外还款的部分予以扣除。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