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1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10日的除外。状况复杂,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合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低于30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按期限的回答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1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10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同意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需要被申请人回话、审察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置建议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和公正适合作出结论。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我们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升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大家的法制观念,促进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10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备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实行,没将诸如新年、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以外,只不过规按期间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1日为期间届满之日。
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10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10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比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公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
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合延长。因为案件本身状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与其他一些在法按期限内没办法完成又需要完成的工作,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合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低于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假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能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能多次延长,预防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但凡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公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假如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能提出质疑,由于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不是最后结果,假如超越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天的除外,状况复杂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做出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多90天需要作出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启动,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规范,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来受理,申请人复议后,假如对复议裁决不服的话,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可以再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