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境处罚行政复议向哪个申请提交?
环境处罚复议大家应该找上一级的环境行政部门申请,同时理应当筹备好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便捷部门对于这个事件的判断和裁决。
1.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存在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些是作出存在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所以,从肯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
2.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环境行政复议不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而是基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作为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是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肯定的利益关系,如因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权等。当然《行政复议法》规定,只须环境行政相对人。觉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能提出复议申请。至于是不是确实侵犯其权益,则有待复议机关调查、审理和决定。
3.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合性为审察对象
“合法性”的审察就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机关是不是符合《环境保护法》第7条关于环境管理体制的规定,是不是有权推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定程序和时效等。“适合性”就是指是不是合理,如罚款的数额是不是适合,所确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是不是符合行为人的情节,有无畸轻畸重的现象等。
环境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和适合为审察对象这一特征,使它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审察对象不同开来。后者以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为审察对象,其范围要比环境行政复议的小。
4.环境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在肯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将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5天改为60天,这主如果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稳定环境行政管理关系。若无复议申请期限的限制,将使环境监督管理活动因复议申请而常常处于不确定状况,导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畅甚至阻塞。
因此,对超越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另外,为尽快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还需要遵守2个月的复议时限,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在收到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5.环境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对复议申请作出明确的决定
为了维护和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觉得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全方位审察,并分别作出保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以履行我们的决定职责和回话申请人。
总结全文要点,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并且尊重行政复议的决定,假如不根据断定结果来实行的或者没不合理理由拖延履行行政断定的结果,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与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