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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签字抵押银行贷款是不是要对债务一同担责

www.ljmxls.com 2025-04-06 行政诉讼

(案情):

危某欲向某汽车运输公司筹资出租一辆汽车来经营,苦于筹不到首付,遂与该公司协商,由危某作为借款人到县工行借款买车,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所买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危某根据约定按月还款到公司。在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汽车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购汽车设定为借款抵押物,危某的老婆吴某签字赞同该车抵押。在合同履行中,危某归还了部分款项。到期后,汽车公司按合同归还了银行所有借款,公司按协议收回汽车后,经危某赞同转卖得部分款,充抵部分欠款后,危某尚欠公司各项款项共计3万余元。因危某不可以归还,公司诉至法院,需要危某夫妻一同归还该款。

老婆签字抵押银行贷款是不是要对债务一同担责?

第一种建议觉得,吴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吴某不是本案借款人和担保人,其只不过赞同将汽车抵押银行贷款,贷款已经还清,抵押物已由原告处置折抵欠款,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建议觉得,吴某作为危某的老婆,原告起诉后,在其不可以举证免责时,应作为家庭一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从借款合同角度而言,吴某是在借款合同中签字赞同将所买车辆在银行抵押,因汽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吴某并不是抵押汽车的所有人,其签字行为对抵押合同的成立并无任何意义,吴某并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从借款合同的内容来看,吴某更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吴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吴某不承担因未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的责任。从合同关系而言,法院应驳回原告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但吴某在抵押合同中的签字表明吴某对危某的经营行为是明知的,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有约定,而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在本案中,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夫妻对财产、债务有约定,而且更无证据证明汽车公司了解该约定,故吴某对危某所负债务应承担一同偿还责任。吴*忠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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