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公益诉讼能否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
《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海量买家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范围侵害海量买家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状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有什么?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成本:
生态环境遭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致使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别评估等成本;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成本;
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成本。
3、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有什么?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依据污染物的类型、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法、范围、程度,与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有哪些用途等原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紧急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可以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别人进行修复,所需成本由侵权人负担。
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是特定的,涉嫌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人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存在争议的,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涉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是行政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