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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吗

www.cctadp.com 2025-03-30 债权债务


案例


23日,当时在某信用社工作的乙以老婆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元。同年3月28日,乙第三以丙的名义,在信用社申请贷款3万元,丙在借据上签了名。


上述借款到期后,乙、丙均未偿还。18日,乙找到我们的妹夫甲协商,需要将上述两笔到期的贷款用“以贷还贷”的方法转为甲的贷款。乙给甲出具了保证书,乙在保证书中承诺:转给甲的贷款是乙用丙的名字贷的款,该贷款本金和利息都由乙负责偿还,甲不承担还款责任。


同年6月27日,甲在信用社办理了5万元的贷款手续,并以此款项偿还了23日、3月28日丙名下的贷款5万元。


4日乙给甲书写证明1份,证明内容是:“情因我爱人丙在信用社贷款,早已过偿还期限,大家确免费还能力,就请妹夫甲27日为我转贷款账共伍万元整属实,我愿承担所有民事责任,与甲无关”。


20日,信用社以甲未准时偿还借款为由对其提起了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同年9月26日乙给甲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现金伍万元整,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利息以信用社计算为准。”尔后,甲持据催讨未果,遂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丙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信用社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在处置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各执一词,形成了以下争议焦点。一是乙以丙的名义的贷款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丙在诉讼中辩称乙是在其未知道的状况下贷款,那笔由其本人签字了的借款也未看到钱,故乙以丙的名义的贷款不是夫妻一同债务。


二是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是成立。乙在诉讼中辩称其给甲立据是在遭到威逼的状况下所为,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三是乙给甲出具借条形成的借款是不是是乙、丙夫妻一同债务。丙在诉讼中辩称乙以丙的名义的贷款是用于了乙的个人开支,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不应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乙、丙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甲借款5万元,并从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乙、丙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丙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共识,由乙偿还甲借款5万元,丙对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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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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