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先生遇见了如此一件烦心事:2001年十月他借了10万钱给潘某夫妇用于买房,借期一年,当时潘某在借据上签了名,他的老婆没签。2002年,借款到期,几经催要,潘某并没按约定还款。去年8月,潘某和老婆龙某离婚了,离婚时,潘某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老婆,法院最后也把他们夫妻的一同财产共计20万元全部判给了他的老婆龙某。李先生后来发现,潘某夫妇虽然已经离婚,但仍然一同生活在一块。当李先生再去找潘某讨债时,潘某说他已经一无所有了,要钱没,要命一条。他去找潘某的老婆龙某钱,龙某说钱是他的前夫借下的,与她无关。李先生非常气愤,不了解如何办?以离婚方法约定夫妻一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承担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逃债方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一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一同财产清偿。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这类规定表明,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怎么样清偿债务,但这种清偿不能对抗合法债权。离婚时,当夫妻的一同财产不足以清偿一同的债务时,不管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怎么样,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一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需要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另外,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概念务,而将我们的财产赠与别人,假如利害关系人倡导权利时,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可向法院起诉从李先生反映的状况看,潘某夫妇借走他的10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购买一同生活的房屋所用,理应是夫妻的一同债务,应该以夫妻的一同财产清偿。潘某夫妇拥有20万的一同财产,说明他们有偿还能力。潘某在离婚时把夫妻的一同财产全部让给了潘某,目的是逃避债务,因而这种赠与无效,这笔价值20万元的财产仍是潘某和龙某的一同财产,所以李先生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人需要清偿。即便这种赠与有效,龙某也是这笔债务的一同债务人之一,故李先生仍然可以需要龙某还款。假如他们仍然拒绝,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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