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人是不是有效?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一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但对债权人并不具备约束力。由于根据国内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使用方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一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债务的出售得经债权人赞同”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赞同,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不然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可以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一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需要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虽然约定其一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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