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海与李-兰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以后无子。
张-海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份获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元。
,张-海将A房供应,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质得房款90万元。
,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张-海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赞同离婚,但需要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不是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觉得:
B房购房款系原告结婚以前A房供应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赞同支付被告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觉得:
B房系原告在结婚以后购得,且产权获得在结婚以后。B房虽大多数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供应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一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B房虽为原告结婚以前购房A房的供应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括A房的夫妻一同还贷与一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赞同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结婚以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子折价款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地产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律师剖析:
作为原告即上诉人张-海的代理人,**申浩律师事务所贾*军、王-冰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的过程中,大家的主要看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1、系争房地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
依据7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讲解的解答》第六条,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子,结婚以后夫妻一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怎么样处置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子,并按揭贷款,房地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子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结婚以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子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子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是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依据以上规定,本案系争房地产A结婚以后一同还贷,但A房物权本身为张-海的个人财产,对于结婚以后一同还贷部分,才为一同财产。一审法院觉得李-兰参与了还贷,就对A房子享有肯定权利的看法是欠妥的,就物权本身来讲,A应属上诉人个人物权,只不过对于结婚以后一同还贷部分,被上诉人才享有一半的权利,还贷部分和房地产物权不同,不可能产生增值部分,由于这是基于债权产生。一审判决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二个法律定义。
其2、张-海购买B房的钱款,是由绝大多数个人财产和一小部分一同财产购得,一审法院将整套房子按一同共有分割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份登记结婚,抵押贷款终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贷24个月,A房的房地产每月还贷元,结婚以后该套房地产共计还贷48000元,被上诉人拥有一半份额即为24000元。
依据上海高院的解答规定,在供应房子时,李*仅就还贷部分拥有份额,对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不享有份额,缘由是还贷是基于张-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产生,而与房地产物权没直接法律关系,而一审法院觉得李-兰还对还款部分的增值部推荐有权利显然混淆了债权物权的法律关系,违反了上海高院的有关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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