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怎么样认定其性质,是夫妻一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讲解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结婚以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1.一方结婚以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状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可以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结婚以后一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一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倡导权利的债权人。2.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可以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是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是个人债务,另一种是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状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使用方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一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赞同,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一同债务人之间的这类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可以向外倡导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倡导我们的权利。除去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存活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一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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