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合同筹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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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证券公司(下称证券公司)?
被告:某轻工业供销公司(下称供销公司)?
被告:某**化学厂(下称化学厂)?
1992年5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发文正式批准,被告供销公司向社会发行筹资债券6000万元,年息9.027%,期限一年,时间从1992年5月30日至1993年5月30日,由证券公司包销,双方签订了包销合同,包销合同由化学厂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证券公司按期将6000万元人民币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将筹资债券对外销售。合同期满后,供销公司没兑付全部本金,利息部分只付了270万元,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6334.32万元。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到期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觉得,被告供销公司与原告证券公司签订的关于筹资债券协议书,经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供销公司没按协议规定偿付到期的全部本息,违反了上述《条例》第8条关于“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获得利息、收回本金”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供销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书约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10%.被告化学厂担保合赞同思表示明确,担保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一块筹资债券纠纷案。正确办理此类案件的重点是要分清证券公司和供销企业的法律关系,事实上,证券公司和供销公司间存在紧密相联的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证券包销法律关系。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以销售为目的,将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全部或部分购进再行销售,或在销售期限届满时将它承销未售出的证券自行认购。
在证券包销法律关系中,证券发行人有权需要承销商支付全部或部分证券价款,有义务允许承销商赚取销售差价收入或向其支付报酬;承销商有义务支付价款购进证券并再行向公众投资者销售,有权利赚取购进与销出的差价收入。本案证券公司按包销合同规定将筹资债券6000万元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履行了包销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是因证券公司持有供销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出具的、约定在肯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是一种债务凭证,债券的持有者为债权人,债券发行者为债务人。本案证券公司履行了其与供销公司间的包销合同后,持有了供销公司发行的债券,自然证券公司就成了供销企业的债权人,在债券到期时,证券公司有权需要供销公司还本付息,假如逾其不还,供销公司还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