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轴承厂与某运输企业的下属单位运机厂(不拥有法人资格)存在业务往来,由轴承厂提供轴承给运机厂。截止2000年4月12日,运机厂尚欠轴承厂货款21956元。2001年十月,运机厂改制,组建成某机械公司,并约定原运机厂的债权债务由该机械公司负责。2001年十月18日机械公司给付轴承厂货款6612元。后机械公司在写给轴承厂的回执中注明截止2002年9月十日,结欠轴承厂货款15344元。经多次索款无果,轴承厂便以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运输公司和机械公司偿还货款。庭审中,双方对拖欠轴承厂货款事实没争议,但对运输公司是不是应承担责任存在争执。
评议:
从本案实质状况来看,运机厂系被告运输企业的下属单位,因为运机厂不拥有法人资格,所以运机厂对外债权债务理应由运输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对运机厂拖欠轴承厂的货款,运输公司是不是有义务清偿,重点之处在于确定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两者之间是不是发生了债务转移关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出售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没消灭债务,只不过将原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它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状况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在部分转移的状况下,第三人作为受叫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权人赞同是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债权出售无需债务人的承诺,只须尽到对债务人的公告义务即可生效,但债务转移需要要获得债权人赞同,不然不能对抗债权人。这是由于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信任关系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原因之一,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另一方作为买卖伙伴,就是出于对其履行能力的信赖,假如另一方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那样第三人的资信状况和清偿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债务能否得以履行。假如债务人在未征得债权人赞同的状况下,擅自转移债务,必然会使债权人承担没办法达成债权的风险。所以,从诚信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新的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赞同。债权人的赞同方法既能够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赞同债务转移,一般使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过行为或者表现依据买卖习惯判断债权人有赞同的意思,该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缄默或者消极的不作为不可以视为默示。
本案中,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发生了债务转移关系并且生效。其缘由在于,第一,运机厂改制组建成机械公司时,机械公司与运输公司曾协议约定原运机厂的债权债务由机械公司负责。双方已经明确了彼此间的债务转移关系,而且此后与轴承厂进行结算的一直是机械公司而不是运输公司。第二,该债务转移事实已获得轴承厂的默示赞同。虽然轴承厂不承认运输公司曾告知其这一债务转移事实,而且被告运输公司也没足够证据证明其过去就该债务转移函告原告并经原告赞同,但在运机厂改制后,轴承厂曾多次向被告机械公司索要货款,机械公司也曾退货给轴承厂以冲抵货款,并以机械公司名义出具欠款回执给轴承厂,而轴承厂也予以同意,这说明轴承厂对运输公司将原运机厂的债务转移给机械公司已形成了默示的赞同,并基于此赞同向机械公司倡导过权利。所以从法律关系上看,机械公司已经取代运输公司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和轴承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运输公司对轴承厂已经没清偿货款的义务。(江苏淮安清浦区人民法院·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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