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代位诉讼规范的目的
研究代位诉讼规范,需要第一明确设定该规范的目的。合同法之所以要设立代位诉讼规范,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根据普通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需要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可以对次债务人倡导权利,次债务人也不可以对当事人倡导该债权。依据上述剖析,代位权好像缺少理论依据。但假如拘泥于普通的诉权理论和传统的债的相对性理念,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案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为别人的利益提起诉讼,这已有先例,如遗产管理人和破产清算人虽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可以提起诉讼,再如死者的近亲属为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在特定状况下应该赋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诉权,以保护有关的权益。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所,假如不允许债权人为我们的利益代位诉讼,不只会放纵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没办法得到应有些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好的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别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2]是债的保全规范的进步。因此,代位诉讼规范通过将债务人的诉权赋予债权人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并限制债务人的诉权,让债务人承担必要成本,以示对债务人的惩罚。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基于诚信原则,应当给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