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涉房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一同财产。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且到案涉房子实地勘验知道借款人配偶一同居住的事实,应属明知案涉房子有其他共有权人,作为抵押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备善意,其对案涉房子所享有些权利与配偶一方共有权相比不具备优先性。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34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李建中。
再审申请人:孙桃丽。
被申请人:翟培异。
被申请人:赵勤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建中、孙桃丽因与被申请人翟培异、赵勤学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豫民终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察,现已审察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李建中、孙桃丽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1.案涉房子房地产证登记为赵勤学单独所有,基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在办理抵押手续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未需要别的人签字,赵勤学将房子抵押登记在李建中、孙桃丽名下,并获得抵押权证书,形式上符合善意获得。原审法院以《借款协议》中记载“赵勤学现已征得房子所属及其他权利人赞同”为由推定李建中、孙桃丽知道案涉房子存在共有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李建中、赵勤学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郑州房子抵押合同》时,双方根据合同需要到现场实地勘察,翟培异就在案涉房子内,其对抵押房子并未提出异议。后为配合翟培异迁户口,孙桃丽还携带抵押权证书和不动产证书陪同其办理。因此,翟培异称对抵押不知情与事实不符。2.生效的仲裁裁决认定李建中、孙桃丽对案涉抵押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对房子予以拍卖并无不当,翟培异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3.二审判决显失公平。赵勤学与翟培异恶意串通,对抗抵押权实行,翟培异在有钱的状况下不予偿还借款却全款竞买抵押房子,并得到拍卖款的一半,系逃避债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翟培异答辩称:1.赵勤学抵押担保的两份《借款合同》显示借款数额为200万元和60万元,但扣除“砍头息”后,李建中、孙桃丽仅实质支付165万元和30万元共计195万元本金。截至现在,加上人民法院已经强制实行的案涉房子一半的拍卖款168.5312万元,赵勤学已实质还款229.5312万元。2.李建中、孙桃丽对案涉房子系赵勤学和翟培异夫妻一同财产的事实是明知的,其二人与借款人郭建勋、担保人赵勤学恶意串通,在翟培异不知情的状况下,将夫妻共有财产设立抵押,其基于抵押权而享有些优先受偿权紧急侵害了翟培异的合法权益,不能对抗翟培异所享有些一半产权份额,仅可实行拍卖款的一半份额即168.5312万元。
被申请人赵勤学答辩称:1.案涉房子系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干警团购房,申请购房时只能以干警个人名义登记,后来办理房子产权证时虽因各种缘由未填写共有人翟培异名字,但该房子购买于赵勤学与翟培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一同财产,翟培异享有一半的份额。2.翟培异身患癌症和糖尿病重症,但为老有所住,借钱竞拍案涉房子致使欠下数百万元巨债。赵勤学以案涉房子对借款抵押担保时,翟培异并不知情。请求支持翟培异一半份额,赵勤学愿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尽快清偿剩余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再审审察查明,2016年12月6日,赵勤学与李建中签订《郑州房子抵押合同》,其中约定:1、为确保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想以有权处分,无争议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情况及用与管理近况的基础上,赞同同意甲方的房产抵押。2、依据主合同,双方确认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为人民币二百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4月6日。3、本合同抵押房产四至以房子所有权登记为准,此次抵押房产房子建筑面积共134.16平米。双方确认抵押房产价值,总计为三百万元。
本院觉得
本院觉得,案涉房子系赵勤学与翟培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一同财产。李建中与赵勤学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李建中、孙桃丽与郭建勋、赵勤学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三条款定:“赵勤学现已征得房子所属及其他权利人的赞同”;赵勤学、李建中签订的《郑州房子抵押合同》第一条款定:“甲方想以有权处分,无争议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情况及用与管理近况的基础上,赞同同意甲方的房产抵押”,李建中再审申请中亦称其到案涉房子实地勘验,翟培异在房子中居住。综合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李建中、孙桃丽“明知案涉房子有其他共有权人”有事实依据。李建中、孙桃丽称翟培异赞同对案涉房子抵押,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作为抵押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亦不具备善意,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觉得其对案涉房子所享有些权利与翟培异的共有权相比不具备优先性并无不当。翟培异作为案涉房子共有人,以自己名义参与竞拍,亦不损害李建中、孙桃丽的权利,李建中、孙桃丽倡导赵勤学与翟培异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没证据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翟培异对案涉房子享有一半份额,并判决不能对房子拍卖款的一半份额予以实行,系对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李建中、孙桃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李建中、孙桃丽的再审申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