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因为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他们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假如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需要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给出了明确建议。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不是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实行力,从整体社会成效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1、假如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倡导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他们具备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致使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得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2、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结婚以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他们的忠诚协议,这不只会加强婚姻本钱,而且也会使打造在双方情感和信赖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3、忠诚协议实质上是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非常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无怨无悔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资金,为我们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假如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