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双方于196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育有两女一子,均已成年。黄某某与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性格差异和生活作风等缘由产生隔阂,自2012年起开始分居。黄某某觉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离婚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山东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黄某某与王某某结婚50年之久实属不容易,且双方实质分居时间不长,王某某疾病缠身,需有人照料,且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缘由起诉离婚,应给双方重修于好的机会。双方应在考验期内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变夫妻关系。综上所述,黄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黄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与其他倡导,不予支持。故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八条规定,夫妻之间具备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别人同居明显违背了这一义务。在此状况下,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而他们既无过错又不认可离婚的,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保持。但一审法院在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同时又判决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