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某与买某自由恋爱,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结婚初期感情还可以,后因性格不合,缺少感情交流和交流,常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消耗彼此情感。2022年7月,买某外出喝酒后,对帕某推行了家庭暴力,致使帕某脸部、颈部紧急受伤,住院治疗十九天,在开庭之日仍未完全恢复。同时,买某的殴打行为给帕某导致了紧急的心理障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帕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依法分割一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在一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出现家庭矛盾未积极面对、交流解决,导致矛盾不断升级。且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建议提交法院,从中反映出被告对婚姻、对家庭、对子女不负责任的态度,故判决双方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稳定的生活环境,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