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万某于2004年7月1日进入某技术公司处工作。企业的《职员手册》规定,劳动者不真实报销、不实报销、未按公司规定提供原始票据的,构成紧急违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发现万某提交报销的出租车发票存在同车连号,不同车连号,发票号码大的乘车时间在前、发票号码小的乘车时间在后等不合理情形。遂于2020年5月以万某工作期间存在多次不真实报销行为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紧急违纪,解除与万某的劳动关系。万某觉得,其报销的发票均已经过公司审核并支付完毕,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遂起诉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对某技术企业的规章规范将不真实或不实报销规定为紧急违纪行为系明知的。依据某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万某提交的发票确实存在很多连号、发票时间与号码不对应等异常情形,万某对此未能给出合理讲解。万某虽然倡导其报销款项已经公司审核并发放,但万某借助不真实发票套取公司报销款项的行为客观存在,该行为违反公司规章规范,构成紧急违纪。公司据此解除与万某的劳动合同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不需要向其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不真实报销是指劳动者借助不真实发票或虚构事实等办法以报销为由骗取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该行为会损害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破坏用人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用人单位面临财务、税务等方面的风险,不利于企业产权的有效保护。本案中,劳动者使用很多存在异常情形的发票向公司报销成本,并通过跨月分拆等隐蔽行为避免用人单位审察。其行为明显存在不真实报销的主观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紧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财务报销规范,构成紧急违纪。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恪守诚信义务和职业操守,不能滥用用人单位的信赖谋取不当利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