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刘金塔、黄敬华及一审被告刘如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察,现已审察终结。
李颖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其申请再审请求是:
1.撤销本案1、二审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二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本案诉争款项并不是借款,而是赠与关系的款项。二被申请人已于庭上自认双方没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因再审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子刘如河结婚以后感情不合,二被申请人才反悔起初的赠与行为,但不可以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子女在没借款约定且没还款能力的首要条件下,同意爸爸妈妈公婆的赠与,然后爸爸妈妈公婆随时反悔,将子女置于毫无筹备的巨额债务捆绑下,对子女是极其不公的,且婚恋中的赠与行为涉及感情付出、青春付出等很多原因。因婚姻而赠与的默认给付是中国的传统习惯,需要双方需要签订赠与协议,不符合一般家庭风俗习惯,也是对当事人的苛求。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悖。
本案1、二审法院认定所涉款项为借款、未按法律规定的赠与款项的处置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刘金塔、黄敬华答辩建议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察查明,被申请人刘金塔与黄敬华系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李颖与刘如河系夫妻关系。刘如河系刘金塔与黄敬华之子,李颖系刘金塔与黄敬华之儿媳。刘金塔、黄敬华、刘如河均为河北泊头市户籍,李颖为北京户籍。2014年8月30日,李颖与刘如河登记结婚,于2016年举办结婚典礼后不久,双方闹离婚,截至本案再审审察程序中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况。
本院经审察觉得,结合刘金塔与黄敬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不承认,刘如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同,虽借条系刘如河一人出具,没李颖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同涉案款项用于为刘如河与李颖夫妻二人购买房子,可以认定刘金塔与黄敬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颖不承认上述借条或倡导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颖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目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爸爸妈妈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是正常状态,但不可以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不是法律所主张,不然紧急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爸爸妈妈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爸爸妈妈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看法,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房子的137万余元均系刘金塔与黄敬华夫妻二人出资,刘金塔与黄敬华称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刘金塔与黄敬华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假如将刘金塔与黄敬华二人支付的137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刘如河与李颖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只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
考虑到涉案房子的增值部分尚由刘如河与李颖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1、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需要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置结果,本院觉得,并无不妥。关于李颖提出的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悖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因案情不同,则判决有别,是依法处置案件的结果,并不是相似案例处置结果势必具备一致性。
鉴于以上剖析,1、二审法院的处置结果并无不当,亦即再审申请人李颖倡导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