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拓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拓展经营活动;不是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拓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拓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各项条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的名字和住所
第四条企业名字:-------------------------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设立的宗旨
第七条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能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拓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企业的设立方法
第八条企业的设立方法: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知道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根据规定获得股利及出售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出售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