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二鲁某系被告一浙江某企业的代理人。在被告三内蒙古某房产经济企业的介绍下,原告赵某与三被告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房子交易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坐落于呼和浩特赛罕区某处房子以960000元的价格供应给原告,房子面积为117.37平米。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一的代理人被告二支付完购房款,于2021年8月27日办理了房子预告登记,发现案涉房子实质面积为116.53平米,与《房子交易合同》载明的面积小0.84平米。依据《房子交易合同》第三条款定,被告1、二应以实测面积为准,按当时的成交价退还原告房子差价款。原告多次与被告1、二交流未给予解决,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二退还原告呼和浩特赛罕区某处房子面积差价款 6870.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经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建议,被申请人现场向申请人微信转账45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