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实行中,申请实行人可以通过以下多种诉讼来追加被实行人、扩大实行范围、撤销被实行人恶意逃债行为、排除实行障碍督促实行,才能有效的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保证实行顺利进行。
1、 代位权诉讼
被实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在实行程序中由法院向被实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后该债务人抗辩的,可由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2、 撤销权诉讼
对被实行人免费或底价出售财产,舍弃债权豁免债务,对物品高买低卖的,债权人可对被实行人及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被处分的财产。
有恶意抵押的可以撤销,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它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应该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个五年的除斥期,超越后可能要调整诉讼思路改为倡导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3、 倡导恶意行为或恶意合同无效的诉讼
对被实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售、处分、隐匿财产,赠与,不真实抵押等,债权人可提起确认无效之诉,需要侵吞人向被实行人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查控该等财产。
倡导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诉讼,可以避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五年除斥期的限制。
4、 追究股东或开办人或高管责任的诉讼
追究股东、开办人、或实质控制人或高管等的损害责任。
5、 追究法每人格混同责任的诉讼
要追究法每人格混同责任,须证明两家公司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职员混同等情形,之后追究被实行人的股东或开办单位的责任,此类案件的困难程度不少,非常考验债权人的调查取证能力。
6、 追究第三人责任的诉讼
最高院有有关司法讲解,对被实行人的财产或经营活动故意作出不真实验资、评估报告,紧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中介机构,须在过错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7、 第三人提起撤销有关不真实诉讼的诉讼
对案外人串通被实行人搞一些不真实诉讼,妨碍实行或意图参与分配实行款或抢先查封被实行人财产的恶劣行径,债权人要依新《民事诉讼法》提起有关诉讼或申请审判监督。
假如案件改判而且有证据反映被实行人及案外人恶意的,需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职员的妨碍实行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8、 需要第三人承担被实行人债务的诉讼
一些在改制过程中有法律文件需要由有关企业承担被实行人的债权债务,或有关企业承诺承担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可以追加偿债主体。
被实行人在注销时,由另一关联企业书面承诺想承担该被实行人的债务,债权人据此可以需要承诺人承担责任。
被实行人在拖欠债务后出现合并或分立,应分别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9、 许可实行之诉
案外人与被实行人恶意串通提出实行异议妨碍实行的正常实行,可以提起实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许可实行被案外人申请暂停实行的涉案财物。
10、 分配策略异议之诉
对于被实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实行案件,假如有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而其中一个债权人不认可法院制定的分配策略的,可以提出异议;假如有其他债权人提出反对建议的,异议人应准时提起诉讼。
十1、 代位析产诉讼
被实行人与别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状况下,申请实行人可法代替被实行人提起的析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