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的实质履行状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可以超越年利率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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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成本,出借人可以选择倡导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成本,也可以一并倡导,但总计超越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质履行状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可以超越年利率的24%。
:(2013)民一终字第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