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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合理方法”的认定

www.aicaiku.com 2025-02-19 债权债务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基于对效率的追求,为防止重复缔约,节省缔约的时间及本钱,格式条约的广泛适用成为经济进步的必然走向。但格式条约的弊病在于,条约提供方在拟定条约时,总是借助我们的优势地位,将不利于他们的条约订入合同, 自己则享有较多的权利和承担较少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约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民法典》第496条关于“采取适当的方法提请他们注意免责和限责条约”的规定即为一种要紧的规制方法。

特不要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讲解(征求建议稿)》第10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未颁布实行,本文仍以原《合同法讲解(二)》(已废止)第6条为参照进行简要论述。

所谓“适当的方法”,是指提供格式条约的当事人要在提请他们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约时使用的方法要能起到让他们注意有哪些用途,假如不可以引起他们的注意,那样,这种方法就不是适当的。原《合同法讲解(二)》第6条第1款对何谓“适当的方法”作出知道释,该条约共有四层含义:

1、格式条约中需要以适当的方法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是指格式条约的免责条约和限责条约;

2、关于免责条约和限责条约的特别提示或说明需要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3、这种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法包含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与在合同相他们需要的状况下所进行的特不要说明;

4、所采取的特别标识需要足以引起他们注意。格式条约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提请他们注意的方法是不是合理,需要从文件的性质、提请注意的方法及办法、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方面加以具体的考察。

(1)就文件性质而言,文件的外形须给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条约的印象,不然,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用人提请他们注意(公告或通知)的方法即为不充分或者不合理。同时,文件的内容所用的语言需要是了解的,假如文件上没任何引人注意免责条约的语句,或者上面的词汇被日戳掩盖很难辨认,或者免责条约被大片的广告所遮盖,即不可以构成以适当的方法提请合同相他们注意。

(2)就提请注意的方法、办法而言,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或公开张贴通知两种。但个别提请注意是原则,公开张贴通知是例外。具体而言,提示或说明的方法包含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与在合同相他们需要的状况下所进行的特不要说明。这里既包含书面方法,也包含口头方法;既包含符号,亦包含采取特别的字体。比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采取黑体字予以特别标识,或者以颜色、大小或下划线等方法来进行特别标识。后面这几种方法在国际上的很多格式条约中有很多的运用。

(3)提请注意需要是在合同订立之时,由于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前,合同相他们了解免责条约的存在及其真意,才会决定是不是订立合同。

(4)提请注意需要达到相当的程度以至于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免责条约的存在。借助免责条约的一方不需要证明他实质地将免责条约提请相对人注意,只须他采取了适当的步骤去这么做了就能。合理、充分提请注意是不是作出的问题主要取决于两个事实:一是为作出提请注意所采取的步骤与免责条约的性质;二是特定合同条约越是不同一般或出人预料,将它订入合同所需要的提请注意的程度就越高。

有些企业为了图省事,总是会在格式合同中把很多条约都用黑体字标识出来,因为标识内容范围过大,反而把一些需要作特不要说明的内容变得不那样显眼了。这是在以符号、颜色等特别标识进行提示或说明很容易发生的问题。还有,有些特别文字标识虽然本身非常显眼,但其所出现的场合或地方可能完全不为人所注意,此时,亦没办法起到其应有些成效。所以,该条规定需要“足以引起他们注意”,这是一个尤为重要的条件。

在实质发生过的一些案例中,法院认定不足以引起他们注意的情形包含:旅店的免责说明张贴在房间的门背后、文件夹子内页中或者柱子上旅客困难看到的侧面;停车点的免责条约张贴在司机不太容易看到的墙面上、被车挡住;保险公司合同上的免责条约虽以黑体字标识,但标识内容太过庞杂,让人眼花缭乱,或者字体过小,没办法叫人仔细阅读,等等。

另外,格式条约订入合同时,提供格式条约一方违反其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可致使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相对人可申请撤销该格式条约,二是人民法院认定该格式条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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